民法总则改了哪里
《民法总则》相较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的变化。以下是主要的修改点:
形式上的变化
章节增加:由9章增至11章。
条款增加:由156条增至206条。
新增独立章节:非法人组织、期间的计算。
拆分章节:将“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拆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章。
删除章节:删除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
规范用语:使用“自然人”代替“公民”,使用“民事法律行为”代替“民事活动”等,使用语更加专业。
内容上的变化
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调整: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标准由10周岁下调为8周岁,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规定,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监护制度: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强调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
出生和死亡时间认定: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认定。
其他重要修改:包括删除意思表示瑕疵情形的法律行为变更权、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合并、规定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并完善其表述等。
新增内容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提升至全文第一条,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一起,构成制定民法总则的最基本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清算义务:第7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需要承担清算义务,改变了《公司法》183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
遗嘱监护:新增遗嘱监护的规定(第25条第3款)。
死亡宣告撤销:规定死亡宣告撤销时,配偶未再婚的,其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任何一方不愿意自行恢复的除外(第45条)。
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规定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第50条第1款)。
法人清算义务人:增加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第61条第2款)。
营利性法人经营范围:增加规定营利性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行为效力评价标准(第71条)。
捐助法人内部治理:增加规定捐助法人的内部治理规则(第82、83条)。
人格权保护:完善人格权规定,增加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身体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类型(第95、96条)。
沉默的意思表示:将“不作为的默示”修改为“沉默”(第112条第2款)。
恶意串通法律行为:规定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并完善其表述(第127条)。
这些修改使得《民法总则》在形式和内容上更加完善,更好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