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有哪些情况
要约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口头要约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通过对话或电话等方式进行口头交谈,提出合同条件。
口头要约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同时在场进行面对面交谈;二是通过电话等媒介进行口头交谈,传达没有时间间隔,要约一经作出就能立马为受要约人所了解。
书面要约
要约人以合同、信件、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要约内容的形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书面要约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如合同草案、报价单、招标文件等。
数据电文要约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要约,如电子信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其生效时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为数据电文进入受要约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则为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的形式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要约邀请本身并不构成合同,但如果其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其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若未预先确定,则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
要约的撤销与不可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存在特定情形下不得撤销,例如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权在要约到达后的一定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该期限则要约失效。
这些情况涵盖了要约的主要形式、生效时间、失效条件以及撤销与不可撤销的情形,为理解和应用要约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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