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赠妻子"闺蜜"近8万被追回 法院:特殊数字转账印证不正当关系
一边是同床共枕的丈夫,一边是情同姐妹的“闺蜜”,女子王某没想到有一天,自己身上会上演被丈夫和“闺蜜”双双“背刺”的狗血剧情。请看沁阳市法院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和被告李某原是“闺蜜”。王某自述2021年,其发现李某与丈夫张某关系暧昧,曾出言劝阻,但二人并未悔改。而后,王某更是发现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丈夫张某多次用手机转账给李某,其中不乏“5200”“1314”等含有特殊意义的金额。王某气愤不已,认为李某哄骗张某转账,侵犯了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却遭到拒绝,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核查二人转账记录,张某在阳历新年、农历小年、农历除夕、情人节、农历5月21日(“521”寓意“我爱你”)、农历5月27日(“527”寓意“我爱妻”)等多个特殊时间节点,多次向李某转账1314(寓意“一生一世”)、5200(寓意“我爱你”)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共计63329.43元,应认定为赠与。另有张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6348元,李某、张某虽辩称该款项系张某通过某平台购买李某挂拍的瓷器,但二人未提供平台交易的完整明细,且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交易系虚拟交易,并未产生实物购入,故该部分款项系张某对李某的赠与。结合上述认定,张某对李某转账的79677.43元属于原告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张某和李某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中,张某向李某转账79677.43元虽系赠与行为,但案涉79677.43元属于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王某同意转款给李某,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李某明知张某有配偶而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张某大额转款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王某79677.43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李某和张某均作为已婚人士,在各自婚姻之外和异性交往应保持合适的距离,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尊重各自的伴侣,而张某多次在特殊时间节点,通过微信向李某进行男女之间表达爱意的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这种行为远远超出了正常男女交往的合理界限。二人的行为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又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坚决禁止的。法官在此提醒:夫妻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时许下的庄重承诺,意味着需要在漫长的岁月中彼此忠诚、相互扶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男女关系,或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都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请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严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
(焦作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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