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什么意思(在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为何如此重要?)
在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为何如此重要?
1.利害关系到底是指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意味着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利害关系直接我们是否有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简而言之,行政行为跟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就有起诉作为原告的资格;没有利害关系,就不能起诉,不能成为原告。
2.认定利害关系的标准?
史西宁主任根据最高院过往案例总结,原告资格方面所确立的“利害关系”标准,通常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否存在一项权利;二是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主观权利;三是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权利侵害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就具有利害关系。
3.常见的利害关系分析
1.房屋实际使用人与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行政机关拆除房屋时,当事人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对室内物品、装修享有所有权。行政机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拆除房屋时,已清空室内物品,并补偿该部分房屋装修损失。故当事人与该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系适格原告。
2.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与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被征收人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相应的赔偿。因为该利益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故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3. 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需要区分对待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上有难以分割的添附,且以其所承租房屋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在该房屋被征收时,对于承租人提出的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依法应予考虑,此时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之间应视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4.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屋实际占有人,在没证据排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归实际占有人享有的情况下,即使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认可实际占有人对房屋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所有权人的地位。房屋征收行为对房屋实际占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5. 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在实务中,往往情况复杂多样,比如被拆迁人因为迟迟不同意征收补偿,成了“钉子户”,这种情况他按照生活常理来看与征拆行为是有利害关系的,但实际上各省法院对这类案件看法不一致。
综上所述,遇到拆迁如无法判断自己是否有原告主体资格,请务必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团队,切勿自己随意下判断!以免耽误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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