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有什么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介绍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的劳务,而非法律行为本身。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居间人仅起到介绍和协助的作用,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合同订立过程,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有代价的,只有当居间活动成功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订立时,居间人才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诺成性:
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即成立,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双务性: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包括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和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
不要式性:居间合同的成立无需采用特定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遵循交易惯例。
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居间合同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居间活动,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从而获取报酬。
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居间合同的主体包括居间人和委托人,其中居间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信息渠道和沟通能力,为委托方与第三方牵线搭桥。
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具有不确定性:
虽然居间合同中会约定报酬,但实际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居间合同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居间合同的性质、目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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