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在 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补救措施。这种制度旨在纠正执行过程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回转的原因包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
执行回转的条件包括:
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只有当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
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
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执行规定》第109条作了对《民诉法》第210条的“取得财产的人”作了限缩规定。
执行回转的具体执行方式可以归纳如下:
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对拒不返还财产的人,可以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回转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并且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如果原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但原申请执行人未取得财产,则不会发生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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