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什么审什么
在司法程序中,“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是一个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基于原告的起诉或被告的反诉来确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具体来说:
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的范围应严格限制在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之内。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某项请求,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审理或作出裁决。
被告的反诉:
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法院也会在原告起诉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反诉的请求和事实也受原告起诉范围的约束。
法院的审理权限:
法院不能主动变更或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使法院认为某些事实或主张对案件有影响,也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进行审理。
上诉的审理:
在民事上诉案件中,法院仅对上诉部分进行审理。如果原告或被告没有对某一部分提出上诉,那么该部分将不在二审的审理范围之内。
总结来说,“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即法院的审理活动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避免法院过度干预或偏离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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