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复议前置
当前中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
4. 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5. 纳税争议案件。
6. 工伤保险案件。
7.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8. 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以上情形中,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