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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内容(部门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10 10:33:22    


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是部门专门处罚法与行政一般处罚法的关系,行政处罚法是各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普遍适用的一般法,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特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适用的专门法。因此,可以给治安管理处罚下这样一个定义: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自然人、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概括为七种。第一种: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第二种: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第三种: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第四种:寻衅滋事。第五种: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第六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第七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概括为九种。第一种: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上述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第二种: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第三种: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四种: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第五种: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第六种: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影响行车安全;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第七种: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第八种: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第九种: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可概括为十种。第一种: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第二种: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三种: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第四种: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第五种: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第六种: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第七种: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第八种: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第九种: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第十种: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可概括为二十三种。第一种: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第二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第三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上述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四种: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第五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第六种: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第七种: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八种: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九种: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十种: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十一种: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第十二种: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第十三种: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第十四种:偷开他人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第十五种: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第十六种:卖淫、嫖娼;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第十七种: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第十八种: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明知他人从事前述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第十九种: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第二十种: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火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第二十一种: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第二十二种: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第二十三种: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行为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是六个月,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决定、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拟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赋予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且设定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