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食品根据什么条款
扣押食品主要依据以下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法》
查封、扣押一般最长期限是三十日,而不是一个月(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特殊情况下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最多延长三十日。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
这些条款为扣押食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