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用什么语言
香港法庭的法定语言是 中文和英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在香港回归中国之前,香港的法庭主要使用英文进行审讯,因为当时的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的习惯法,而且大部分法官和律师都是外籍人士,法律教育和法律文献也主要以英文为主。然而,自1974年起,香港开始逐步引入中文审理案件。1974年,裁判法院开始允许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审理案件;1996年12月起,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可以使用中文审理;1997年6月起,香港高等法院也可以使用中文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目前,香港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案件性质,采用中文或英文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懂英文,法庭会提供翻译服务。此外,香港政府推行“两文三语”政策,即以中文和英文为书写文字,广东话、英语和普通话为口语。尽管如此,广东话在香港法庭的审讯中并不常用,通常还是使用英文进行。
综上所述,香港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使用中文和英文,具体使用哪种语言取决于案件性质、当事人选择以及法庭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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