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告知哪些单位
闲置土地应当告知以下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拟对其闲置土地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抵押权人:
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若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土地使用权人:
闲置土地认定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闲置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建议:在处理闲置土地时,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充分沟通,以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