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有哪些类型
保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种类: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特别保证
特别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特别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特别保证的保证人同样享有先诉抗辩权。
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其中保证人必须二人以上。
定期保证与无期保证
定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规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仅于此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无期保证是指保证合同没有规定保证期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受时间限制。
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
有限保证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有限的。
无限保证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无限的。
法定保证与约定保证
法定保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保证责任。
约定保证是指保证人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证责任。
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
单纯保证是指保证不附带任何限制性条件。
不单纯保证是指保证附带有限制性条件。
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
全部保证是指就票据金额的全部作为的保证。
部分保证是指仅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为的保证。
这些分类方式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证制度,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在实际应用中,选择合适的保证方式对于降低风险和维护交易安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