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怎么移交
并案侦查的移交程序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审查与批准
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应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于需要紧急措施的案件,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移送手续。
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
移送案件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重新立案
新的管辖机关在接到移交的案件后,将重新立案,并开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等。
通知原涉案人员
新的管辖机关立案后,通知原涉案人员,告知案件已并案处理,并告知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活动进行
案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及时移交与全面移交
首个开展调查的部门发现案件或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在第一时间移交,确保相关部门及时介入。
移交时,应全面、准确地固定有关证据,包括案件来源、预采取的强制措施、涉案物品清单、全部调查过程中形成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并留存好全部交接过程记录。
相互配合
移交部门要配合受移送部门熟悉案件、复原现场等,确保移交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并案侦查的顺利移交,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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