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置对象有哪些
房屋安置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房屋所有权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时应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使用权人:
拆迁安置的对象不仅限于房屋所有权人,还包括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例如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人。他们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安置,拆迁人有义务进行安置。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
如果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政府应优先提供住房保障。
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
包括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现役军人和其配偶:
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及其配偶,若符合特定条件,也可予以安置。
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
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无住房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例如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特定条件下的其他人员:
包括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以及因户籍制度改革、下放知青、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等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人员。
已婚嫁女儿:
如果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被征地农民或社区居民:
因集体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在获得征收补偿的基础上,可享受房屋安置等政策的农村村民或社区居民。
这些对象在房屋拆迁或征收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和补偿。具体的安置标准和程序应遵循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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