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有哪些条件
土地确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同时结合现实情况,确保土地权属的准确界定。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确权应确保不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土地确权工作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分阶段、差异化的处理方式,确保土地确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土地确权过程中设定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农民必须拥有“四证”
房屋产权证:
作为土地确权的基础证书。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虽然不直接发到农民手中,但仍是土地确权的重要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明确农民对承包地的经营权。
当事人需满足一定条件
年满18周岁且为户主。
属于户口所在地的农业户口成员,并在当地发包时户口登记在册。
户口登记在集体后,该集体已重新分配集体土地使用权。
依据原承包地的基础条件进行确权 :土地确权应严格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的原则进行,严禁打乱原承包关系和违法调整承包土地。法律依据:
土地确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归属和保护。
其他要求
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划拨为准,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
确权登记颁证中,应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土地确权工作的基础,确保土地权属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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