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裁定驳回
裁定驳回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依法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简而言之,它是法院拒绝审理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行为。
主体不适格:
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不明确:
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告信息不足以确定诉讼对象。
诉讼请求不明确: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起诉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重复起诉:
同一事项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行为。
无正当理由:
原告提起诉讼没有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错列被告:
原告在起诉书中列错了被告,且拒绝变更。
缺乏必要证据: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且法院调查后也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
裁定驳回起诉的决定通常意味着原告的诉权在程序上被否定,原告如果对此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